1、集资用于公司经营,另外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不可以执行。公司就是企业法人,如果公司是某一诉讼中的当事人,且法院裁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按判决履行。公司败诉,应该执行公司财产,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
2、如果法院执行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财产的话,当然会执行股东的存款、车辆或房产。如果车辆是在判决以后卖的,则属于逃避执行,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果很严重;另外,车辆买卖协议不能导致车辆无法执行,车辆只有转让并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才有效,前提是在判决在前登记,否则车辆还是会法院强制拍卖执行。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公司败诉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公司欠钱不还拿公司东西可以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欠债不还的,债权人不能自行拿走公司的东西,如果想控制公司财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首先用公司的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除非股东没有完成出资或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要在出资范围内清偿债务,否则公司债务就跟股东没有关系。不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跟自己的财产独立分开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用公司的全部资产来还债,公司资产包括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厂房,机器,土地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债权债务等等。
(2)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提供以下证据可避免承担债务:
(1)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作为证据,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地税纳税申报表。
(2)申请法院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委托有关司法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为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并未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欠债不还的,债权人不能自行拿走公司的东西,如果想控制公司财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欠货款不还,起诉可以执行其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一、能否顺利执行大致分三种情况
1、债务人有足够财产(尤其是资金)偿还债务,且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这种情况下,之所以不主动付款,通常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误会或纠纷,并非没有支付能力。
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务数额后,甚至不用申请执行,就会主动给付。即使因各种原因未主动给付,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有足够资产执行起来通常也不会有什么障碍,尤其是在账户里现金资产足够的情况下,执行就更加方便了,直接到账户划扣就行了。
2、债务人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也许仍足以偿还债务,但现金不足,可能是房产、车辆、货物等其他资产。现金不足,遇到困难,也许是债务人未按时付款的原因。实用法律知识
当债务人处于这种状态时,债权人最好及时起诉并考虑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以免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最终执行出现困难。
这种情况法院判决后,仍可能会拖延支付,申请执行后,由于现金资产不足,对于其他资产,是否方便执行、能否很快变现,法院要酌情处理。执行也许会遇到障碍。但是只要资产在,且确实不至于资不抵债,最终债权人的债务应该还是能实现的。
3、债务人确实没有相应资产还债,无力履行判决。
律师负责帮当事人代理案件,法院负责审理案件,钱还得从债务人身上出。如果债务人真的没钱,那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也可能会导致暂时无法实现债权。确实无法执行的,法院也只能暂时中止执行。真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很无奈的!
二、关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容易犯的三个错误
1、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可能导致判决书过期。
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杨律师建议,申请执行还是应该尽快,已经到法院打官司了,俗话说就算撕破脸了,对方不履行判决,根本没必要反复催要,应尽早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起诉不同,目前申请执行不用申请人预付执行费用,对申请人来讲,并不增加维权成本。
2、申请执行不是交份申请给法院就完事大吉了。
有些人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就回去等着拿钱了。碰到好执行的案子也许确实能坐等拿钱。但碰到不太好执行的案子,只是坐等的话,可能会左等也不来,右等也不来。
杨律师要提醒您,向法院申请执行,也不能全指望法院,要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尤其是在前述执行情况中第2种和第3种的情况下,有无合适的执行线索往往决定着执行的顺利程度。而且,关于被执行人有钱还是没钱不是拿嘴说的,要看证据。
当然,法院也可能会主动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房产等情况。但是,也可能一定期间内不会去查,等再查时也可能原本有的资产已转移,所以,如果自己能提供一定要尽量提供。
而且,申请人要主动联系法官沟通、了解执行进度及问题,那么多案子堆在执行法官手里,法官也是很忙的,你主动些没坏处。
3、被执行人确实没钱,起诉或申请执行是不是就没用了?
除非被执行人是公司,且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否则即使暂时找不到被执行财产,导致暂时无法执行,也不代表债务就永远收不回来了。
就个人来讲,现在没钱,不代表过些年肯定也没钱,现在没找到财产线索,不代表将来找不到。
就企业而言,暂时经营不好,不代表真的就没转机了;企业没钱,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行为,还有机会追究股东的责任。
总之,机会还是有的。而且目前趋势来看,最高院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是下了很大决心的,这两年通过限制消费、不诚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等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有一些多年未解决的执行案件,当老赖被限制上飞机、没法贷款后就找法院哭着喊着主动还钱的事儿也不少。
如果将来这类措施越来越到位,执行难的现象应该会有效缓解。
但如果当事人因为现在感觉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认为起诉或执行是白费力气,而放弃了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来有一天你发现对方有钱了,去发现债权诉到法院已经无法胜诉,或者判决书已过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就悔之晚矣了!
1、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公司的财产,而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没有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执行法人的个人财产。(3)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不清楚,其个人财产可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不清,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